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公布了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其中取消了一家单位的税前扣除资格,值得我们关注。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4.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5.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6.济仁慈善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澜之教育基金会
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三、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9〕99号)中第三款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第一条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符合条件的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教育事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