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为帮助大家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特为大家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点,策划职工薪酬、培训费用、按比例扣除费用、捐赠支出、利息、保险费用等专题分期推送。
本期和大家一起了解今年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利息、手续费和佣金、准备金篇。
利息类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要点提示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要点提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向自然人借款
要点提示
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签订借款合同
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向关联企业借款
要点提示
债资比要求: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
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要点提示
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利息收入免税,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投资方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手续费和佣金类
一般情况
要点提示
一般企业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得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次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
要点提示
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相关栏次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
电信企业
要点提示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次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房地产企业
要点提示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保险企业
要点提示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准备金类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要点提示
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如为负数,则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
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按损失申报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要点提示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适用
按照五级分类比例提取
金融企业发生此类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按损失申报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至第7行相关栏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5号)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
要点提示
保险公司按不同保险类型,分不同比例扣除保险保障基金,具体见财税〔2016〕114号第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1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保险公司准备金
要点提示
保险公司准备金按财税〔2016〕114号第三、四条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填报规则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2行至39.3行相关栏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